2011-12-13 12:08:32嘟嘟

警方受理家暴案 須製作筆錄

警方受理家暴案 須製作筆錄

《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明文規定:「兒童及少年接受訪談、偵訊、訊問或身體檢查,應由社會工作人員陪同,並保護其隱私」。「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第五點則規定,警方受理家暴案件時,有製作調查筆錄義務。


必要可隔離訊問
此外在家暴案製作筆錄部分,根據《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等多項規定,分別提到法院可依職權調查證據,必要時甚至可將當事人隔開訊問,且訊問時須製作筆錄。
「法院辦理家庭暴力案件應行注意事項」中,也要求法官要調查所有當事人提出、沒提出的事實證據,且須審酌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並得訊問當事人、警察、知悉事件始末者或其他關係人或令其陳述意見,必要時得行隔離訊問。法院調查事實及證據時,如以文書為之者,得斟酌情形以密件為之」。亦即警方製作的調查筆錄,也是法院所要調查的相關事證之一,但非唯一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