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2 14:46:08healthcheer

勞保局 - 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

一、適用對象


被保險人任職滿1年後,於每一子女滿3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3歲止,但不得逾2年。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2年為限。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


二、申請方式

  1. 由投保單位填寫「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於被保險人留職停薪當時以掛號郵寄(或派人專送)勞保局登記。
  2. 申請書須同時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或戶籍資料)影本及投保單位核准育嬰留職停薪證明。


三、投保薪資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無薪資所得收入,故不得申報調整投保薪資。但被保險人之投保薪資不得低於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之規定,投保薪資分級表第1級有修正時,由保險人逕予調整。


四、保險費計算


繼 續加保期間應負擔之保險費,包括勞工保險費及就業保險費。勞工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7%計算,就業保險費率按被保險人當月之月投保薪資1% 計算(外國籍員工(除依法在臺工作之本國人的外籍配偶外)不適用就業保險,僅計收勞工保險費)。保險費分擔比例,仍由被保險人負擔20%,政府補助 10%。其餘70%原應由投保單位負擔之保險費,由政府負擔。


五、繳納方式

  1.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間應自行負擔之保險費,得申請遞延3年繳納,請在「勞工保險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投保申請書」相關欄位勾選是否遞延繳納保費。
  2. 被保險人如申請遞延繳納保費,勞保局將於遞延繳納期限屆滿時按月開具其個人的保險費繳款單,按戶籍地址寄發被保險人,請依限繳納。
  3. 被保險人如未申請遞延繳納保費,勞保局將按月寄發個人保險費繳款單至投保單位,請被保險人按月向投保單位繳納,並由投保單位於次月底前負責彙繳勞保局。


六、注意事項


被保險人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並無發生職業災害之可能,故其繼續加保只參加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並不包括職業災害保險。


七、復職通知

  1. 被保險人復職時,須填具「勞工保險被保險人退伍、復職通知書」寄勞保局登錄。
  2. 被保險人如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終止勞動契約,或留職停薪期限屆滿未復職,應填具「勞工保險退保申報表」寄(送)勞保局辦理退保。
  3. 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期限屆滿如未填具復職通知書申報復職且未申報退保,勞保局局將自被保險人留職停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逕予恢復其一般在職被保險人身分(參加普通事故保險及職業災害保險),並同時計收投保單位應負擔之保險費。
  4. 投保單位如歇業、解散或其他原因結束營業,應將所屬被保險人及育嬰留職停薪繼續加保之被保險人一併申報退保,以免繼續計收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