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5-03 21:13:02黃曦儀

忘年與淡然。之149



二零零九年四月三十日

衝刺之後我倒忘記了自己已經升了職,當公司宣佈我新職階的時候,我才記起過去整整一個月都將心思放了在你的身上,再次徹底轉移了視線。

你在台灣的生活令人擔心!凌晨你掛電話來,竟然這樣嚇我…。
你:聽著,我需要律師。
我:(驚嚇)怎麼了?
你:我們醉酒跟人撞了,傷了腿。
我:(呆了)你傷了腿?(早兩天才撞裂了手和蛀掉牙)
你:不是腿的問題。台灣佬要我們賠五千。我們不肯…但我不能讓同學出事。
我:(驚嚇)那醉駕的最高刑責是什麼?
你:沒有…。(跟台灣佬在吵中)
我:(疑惑中)沒有?
你:你有沒有台灣的律師朋友?晚點打給我…。(跟台灣佬在吵中)

摘自《Yahoo知識》:
「@刑法第284條之過失傷害罪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酒醉駕車罪
必須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55毫克以上,才會有刑事責任,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問:我在95年12月因酒駕酒被抓酒測值為0.65我知道我已構成公共危險罪,我沒有事故,當時開庭檢察官說給我一個慈善機構帳號要我匯5萬到那裡,我也繳了....可是,我在97年3月又收到一張罰單是監理站罰的為新台幣4萬9千5要我在4月3日前繳款,可是當時的法律不是說一事不兩罰嗎?為什麼我會在1年後又收到要我罰款的帳單,有誰可以解答我我應該怎麼半?事要去做繳款呢?還是我要去申訴?當時我也已經繳了5萬了現在又要我繳款4萬9千5我真的覺得很討厭.....
答:因為檢察官要您匯的那五萬元不是罰金,而是換取緩起訴處分的捐款。既然您未被起訴並判決有罪再科以刑罰,自然無法成立一罪不二罰,所以你的交通違規罰單還是要繳。簡單講,就是檢察官讓你捐了五萬塊來讓你換取緩起訴,暫時免去了一次可能的前科記錄,這並不是處罰,所以你不適用一罪不二罰。五萬塊買一個乾淨的前科記錄值不值得?」

我:你們給五千跟台灣佬和解啦。
你:趕不及了…。警察已經到場,同學給起訴啦。
我:(呆了)要罰十幾萬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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