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2 20:40:00ezlok-ku

房屋租約法院公證

房屋租約法院公證

時下許多房東或房客經常會要求租約送法院公證,但有公證與沒公證的租約差別為何?

原則上租約沒公證,一樣有合法效力。公證租約最重要的目的,是在保障當事人,於他方不履行契約時,可直接向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而不需曠日廢時的打官司。經由公證的程序而可以直接取得強制執行效力的事項如下:

1.租期屆滿,房客不肯遷讓時,房東請求返還房屋的權利。

2.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如稻米)或有價證券(如支票)之一定數量為標的權利。

如房東請求房客付房租的權利、房客請求返還押金的權利、或房東因為房屋受損害而得請求房客賠償之權利…等。

 

但是任何一種權利都必須載明在公證書裏,並表明「願接受強制執行」的意旨,否則仍然不具有直接能強制執行的效力。

目前各地方法院公證處裏都有印製的租約公證格式,只要把想可以直接強制執行效力的權利填入,經公證就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