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1 20:44:22ezlok-ku

訂立契約可不可以將房東應負責修繕的項目,於租賃書面契約內例示之?

與房東訂立契約時,可不可以將房東應負責修繕的項目,於租賃書面契約內例示之(包含消耗品燈管等)

依據民法第429條第1項規定「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出租人負擔。」。另外最高法院630121日台上字第99號「出租人之修繕義務,在使承租人就租賃物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如承租人就租賃物以外有所增設時,該增設物即不在出租人修繕義務範圍。」著有判例,所以租賃物之修繕,除契約另有訂定或另有習慣外,由房東負擔;但是房東之修繕義務,在使承租人就租賃物能為約定之使用收益,如承租人就租賃物以外有所增設時,該增設物即不在房東修繕義務範圍。所以雙方當然可以約定租賃物之修繕,由房東負擔,也可以將房東須修繕之項目於租賃書面契約內例示之(包含燈管等消耗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