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5 11:06:58ezlok-ku

租房子提前終止定期租約,要支付違約金嗎?

租房子提前終止定期租約,要支付違約金嗎?

網友問,跟房東合約簽一年,但想要提前解約 (3個月了) ,是否要賠償簽約的押金,還要多付1個月的房租作賠償嗎?

【解析】

按「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定有明文。至於是否相當,即須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除出於債務人之自由意思,已任意給付,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不容其請求返還外,法院仍得依前開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所以約定之違約金如果有過高情事,法院即得依此規定核減至相當之數額,並不用等債權人請求給付後始得核減之限制。此項核減,法院得以職權為之,也可以由債務人訴請法院核減。」分別為民法第250條、第252條定有明文及最高法院790907日 台上字第1915號、790727日 台上字第1612號著如果有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者,一方債務不履行時,另一方自得依約向其請求付違約金;至於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自應依「一般客觀事實,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以為斟酌之標準,以職權或債務人之訴請核減之。所以雙方當事人間契約定有「房客得提前終止本約,應另行給付房東相當於一個月之租金金額」之約定,且此項違約金尚無過房客請求「相當於一個月租金金額」之違約金。而違約金,當然得約定於「押租金」內扣除之。所以押租金係在擔保房客租金之給付及租賃債務之履行,在租賃關係消滅前,房東雖不負返還之責;但租賃關係如果已經消滅,而且沒有租賃債務不履行之情事,房東應返還押租金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