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7-05 09:43:31Ez法科有聲書

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 立法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 -- 立法理由   

聲請或聲明不徵費用。但下列第一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第二款至第七款之聲請,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一、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
  三、聲請回復原狀。
  四、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
  五、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
  六、聲請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變更或撤銷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七、聲請公示催告、除權判決或宣告死亡。 

 

立法理由

哪些情況要收裁判費?

1. 第六款 ..將「禁治產」改為「監護」,並增加輔助宣告規定

2. 為避免當事人須待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或撤銷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之聲請之裁定確定後,始得另行聲請輔助宣告之不便。

3. 另外,特別注意的是 - 如果是因為 624-8 規定變更輔助宣告之聲請為監護宣告之聲請者,因為均屬同一事件,應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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