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21 19:41:23威茗專業徵信0800-666-681
威茗專業徵信~高雄徵信~台南徵信~嘉義徵信~0800-666-681~刑法懲罰小三小王合理嗎? 19名法官聲請釋憲
《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短短24個字,牽涉的不僅是男女之間糾葛難理的愛恨情仇,也是「保障婚姻」與「性自主權」孰輕孰重、成年男女合意性行為該不該用刑罰限制的重大爭議。近年除了民間有通姦除罪化的聲浪,部分法官也開始對這條文是否合憲提出質疑,目前司法院收到14件主張通姦罪違憲的釋憲聲請案,其中有13件是由19位法官提出,據悉,大法官將於今年農曆年後開始審理,屆時通姦罪是否能除罪化,將會有明朗答案。
用刑罰管理人的情感 行得通嗎?
通姦罪究竟是否該除罪化,在台灣一直有著兩派不同意見,一名「被外遇」 的X先生捉姦成功後,與小王、妻子簽協議書和解,撤告通姦,沒想到事後小王反悔耍賴不願賠償,還跟他妻子聯手告他13件民、刑事官司,最後X男被依侵入住宅罪判拘役20天定讞。X男以切身之痛反對通姦除罪化,他受訪說:「對被害配偶來說,提告通姦罪是唯一的刑事武器,如果廢掉,等於武功盡失,對方卻可以反告我侵入住宅、妨害秘密等罪,將形成武器不對等。」
但Y小姐有不同看法,她的母親因誤信父親單身而交往並生下她,母親還因這段感情曾經被控通姦入獄,讓她常思索「 為什麼我國的刑罰有通姦罪,這個罪是真的會把人抓去關的,到底關人的目的是什麼?」 Y小姐認為,一旦告了通姦罪,原本的家庭也不可能挽回,「到底能不能用《刑法》管理人的感情 ,這件事我覺得需要被很細膩地討論」。
19名法官與Y小姐有相同的想法,他們認為通姦罪是否合憲應透過大法官來解釋,於是包括台北、桃園、苗栗、高雄、花蓮等地方法院法官分別提出13件 釋憲聲請案,另有高雄一名林姓男子因與人妻通姦被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12萬元,他也聲請釋憲。
14件聲請案當中,其中一件由台北地院刑事第10庭審判長林孟皇與蔡英雌、林怡君等3名法官提出,他們主張「通姦罪處罰違反『性忠貞』義務的人,是以最具嚴厲制裁性的『刑罰』,制裁單純違反道德的通姦行為,限制人民性自主權及隱私權,不僅欠缺正當化理由,而且有違《憲法》比例原則規定,應屬違憲」。
一告通姦 夫妻感情就沒了
《蘋果新聞網》專訪林孟皇法官,他坦言,職棒球星王傳家被控與杜姓女粉絲通姦案,讓他第一次去正視通姦罪是否違憲,林審理此案後於2019年3月判王無罪,理由是即便王妻當時闖入杜女房間,看見兩人全裸共處一室,但因王妻提出的證據無法證明兩人有「性器結合」,後來高等法院判決兩人無罪確定,王傳家夫妻後來也離婚收場。
林感概地說:「王傳家案值得社會省思的是,王傳家已經獲判無罪確定,反而是他的前妻因為當時帶著徵信業者闖入杜女房間,涉犯侵入住宅、妨害秘密、強制等罪,後來他前妻反而被判有罪。 」林指出,通姦罪必須要有相當證據才能定罪,可能要侵入私密空間才能取得證據,也就是侵害他人隱私權,「到底哪一個比較值得保護? 」
林認為,夫妻因為這種事鬧上法庭、被攤開來看,可以預期夫妻感情很難圓滿,「支持通姦罪存在的人或許認為,至少可讓受害配偶得到心靈慰藉,但這不是刑罰的目的 」。林坦言:「擔任法官18年,我曾經判過通姦有罪的案子,以前我沒有特別意識到通姦罪可能違憲,隨著審案經驗累積,才慢慢意識到這個問題。」
《蘋果新聞網》致電王傳家,問他對於通姦除罪化的看法,他低調說:「不好意思,法律的事情我不予置評,讓司法單位處理就可以。」記者又問他是否覺得一旦告了通姦罪,夫妻感情就沒有了,王傳家立刻說:「一定是這樣子的嘛。」
通姦罪被告女>男 全因可撤告配偶
事實上,這並非大法官第一次受理通姦罪是否合憲的釋憲案,2000年,高雄地方法院法官葉啟洲審理一件通姦案時有感而發,認為通姦罪「根本是成人世界的醜陋規則,一段不被祝福的關係下所產生的、無辜的新生命,不應該,也不需要在這樣殘酷的遊戲規則下被犧牲」、「是一個不能維護或創造任何實質利益、僅供復仇之用、但卻可能對非婚生子女在人格及心理上造成損害的刑罰規定」 ,因此聲請釋憲。
大法官於2002年作出釋字第554號解釋,認定婚姻與家庭是社會形成與發展的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存續與圓滿,可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人民雖可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但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前提下,才受保障」,也就是說,性行為的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的制約,因此宣告《刑法》第239條合憲。
釋字第554號解釋出爐後15年,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於2017年5月18日決議政府應推動「通姦除罪化」,分組委員們認為以國家刑罰權介入私人關係的通姦罪,正當性不足,且《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告訴人可以只對配偶撤回通姦罪告訴,但繼續告相姦人(小三或小王),造成通姦罪實體受刑人數,女性遠高於男性,形成壓迫女性的實質不平等 , 因此決議應廢止《刑法》第239條,或至少刪除《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
但這項分組決議,後續並未列入國是會議總結會議的討論事項,加上國是會議決議欠缺實質約束力,主管《刑法》的法務部、主管《刑事訴訟法》的司法院均尚未依照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決議推動相關修法。
通姦除罪化 8成民眾反對
法務部曾於2013年針對通姦罪進行民調,結果顯示有82.2%「不贊成廢除通姦罪」;另於2015年再做民調,仍有高達85%「反對廢除通姦罪」。堅決反對通姦除罪化的檢察官劉承武,日前以犯罪被害人人權服務協會副理事長身分受訪說:「婚姻確實是愛情的墳墓,但是小三、小王憑什麼來盜墓?」 他強調,通姦罪是制約、處罰妨害家庭的人,「不是用大砲打小鳥,是用高射砲打戰鬥機」,沒有過當。
處理過許多捉姦委託案的一統徵信副總林采莉認為,因為通姦罪蒐證不易,受害配偶和徵信業為了蒐證提告,可能反過來挨告強制罪、侵入住居等罪,因此她認為現在有通姦罪的情況「還算公平」,「但如果把通姦罪拿掉,出軌的一方沒有刑事責任, 徵信業可能會被告死,這是我們的職業風險,我有心理準備,可是這對受害配偶真的太不公平。」
不過,高等法院法官邱忠義認為不用擔心武器不對等,因為目前通姦案當事人要面對刑事處罰及民事賠償,如果被告被判通姦有罪,民事庭法官礙於刑事部分已經處罰過了,很難判賠高額補償,否則將形成重複重罰,但通姦除罪化之後,民事法官沒有這層顧慮,判賠金額應可拉高,此外,民事判賠不像刑事案件需要嚴格證據,通姦案求償的蒐證其實不一定要破門而入、捉姦在床或裝針孔,也就是說,讓捉姦者不用再冒著挨告侵入住宅等罪的風險。
對於大法官即將審理通姦罪是否合憲,一名資深法官認為:「大法官2002年曾經作出釋字第554號解釋,宣告通姦罪合憲,事隔18年願意大費周章再度審理,加上這次有這麼多法官聲請,解釋結果很可能不同於釋字第554號。」這名法官分析,即使不能一次到位宣告通姦罪違憲、全部刪除,大法官仍有可能以刑度過重等理由,宣告部分違憲,要求法務部等機關依照解釋意旨推動修法。 (法庭中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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