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6 08:06:23蔣小姐
土增稅重購退稅 出售及買進須同一人/重購退稅應注意 避免權利受損
土增稅重購退稅 出售及買進須同一人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土地,是否可以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該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因此,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出售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夠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八○○○二八三三三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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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應注意 避免權利受損
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般人的理想與目標。
政府為了避免民眾被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造成賣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特別規定於出售舊屋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屋土地總價款的差額。
反之,先購買新房地再出售舊房地也可以適用。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民眾辦理重購退稅時,如果是先購買新房地2年內再出售舊房地,若購買新房地完成登記日當時,舊房屋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情形,就會發生購買新房地時,舊房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就是未持有已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那就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的規定。
縱然嗣後舊房地出售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然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該處表示,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政府的美意,民眾進行租稅規劃時應注意法條的相關規定,以免喪失節稅的權利。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http://key88.net/article22641.html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出售自己名下持有的土地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土地,是否可以申請適用土地增值稅重購退稅規定?
該處表示,依據土地稅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在二年內先買後賣或者先賣後買自用住宅用地,可以在已繳納土地增值稅額範圍內,退還不足支付新購土地地價的稅額。因此,如果土地所有權人的土地出售後,再以配偶的名義買進新的土地時,因土地所有權人不是同一人,是不能夠申請退還土地增值稅的。
民眾如仍有任何疑問,請撥打稅捐處免費服務電話○八○○○二八三三三洽詢,該處將有專人為您詳細解答。
台灣新生報 【記者陳秋香/高雄報導】2010/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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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購退稅應注意 避免權利受損
居住品質的提升,是一般人的理想與目標。
政府為了避免民眾被課徵土地增值稅,而造成賣房子所得的錢不夠買新房子,特別規定於出售舊屋起2年內重購自用住宅用地可以申請退回賣出舊屋所繳納的土地增值稅,貼補買新房屋土地總價款的差額。
反之,先購買新房地再出售舊房地也可以適用。 臺北市稅捐稽徵處指出,民眾辦理重購退稅時,如果是先購買新房地2年內再出售舊房地,若購買新房地完成登記日當時,舊房屋沒有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辦竣戶籍登記,或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情形,就會發生購買新房地時,舊房地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之規定,就是未持有已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那就不符合土地稅法第35條重購退稅的規定。
縱然嗣後舊房地出售時可以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仍然不能辦理重購退稅。 該處表示,自用住宅重購退稅是政府的美意,民眾進行租稅規劃時應注意法條的相關規定,以免喪失節稅的權利。
台北市稅捐稽徵處
http://key88.net/article2264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