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17 22:43:27han1103

強迫出櫃 人權重傷(中時觀點)

我喜歡蔡英文聰明的回答

她說我對施明德的問題(不生氣 不在意 不回應 如果我回應了就是助長性別壓迫的原凶)

也就是說~我是不是...不需要藉由你對我的性別壓迫來被你宰制的回答....

http://news.chinatimes.com/forum/11051401/112011041700129.html

 

強迫出櫃 人權重傷

  • 2011-04-17
  • 中國時報
  • 【許秀雯】

     施明德表示「如果蔡英文真的是同志,就大方出櫃,像冰島的女總理一樣,把台灣帶往更進步的境界…」,他的立論基礎是,「性向就像財產一樣,應當要公布,要當國家領導人,就沒有個人隱私。」以及因為「這牽扯到涉及同性戀婚姻是否合法化等問題時,身為執政者的立法態度」。

     然而我們對於政治人物的性向與財產,真的具有同等的「知的權利」嗎?要當國家領導人真的就該放棄個人隱私嗎?政治人物如要對「同性戀婚姻是否合法化」的公共議題表示意見,都需要先公布自己的性傾向嗎?

     首先,性向與財產雖都與隱私相關,但二者性質具有重大差異無法相提並論。隱私權是人格權的一部分,是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只有在隱私事項涉及公共利益的必要範圍內,才應該被公開,且此種對隱私權的侵害(限制)依憲法第二十三條必須由法律明定。

     基此,一般人的財產狀況受「個人資料保護法」保護,屬於不必向公眾揭露的「隱私」,然而公職人員以及總統、副總統及縣(市)級以上公職候選人的財產狀況則須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開,這是因為這些人有機會經手公共資源,其廉潔與否將與公共利益息息相關,因此法律保障公眾對此應有「知的權利」。

     但對於公職人員或公職候選人的性傾向,我們並沒有也不應該有任何法令要求其公開相關資訊,因為一位政治人物的性傾向與其道德、品格、能力及公共利益皆無關,政治人物的性傾向在法律上屬於受保護的隱私,不因為要當國家領導人就得被迫放棄。

     其次,施明德的這番喊話,除了刻意邀請公眾來窺探蔡的性傾向以外,並欲藉此暗示蔡可能不夠勇敢與誠實,以致不適合擔任國家領導人。但這種要求或強迫他人出櫃的舉動,在一個對同志仍存有許多偏見與歧視的社會中,無異要這個個人去承受同志身分可能帶來的風險與不利對待。

     稍微瞭解同志社會處境的人都知道,正因身處不友善的異性戀霸權社會,如果同志選擇不公開性傾向,其實更接近一種為避免遭受侵害所發展出來的「正當防衛」,與個人是否誠實或勇敢無關。「現身」與否,絕不應被簡化為個人層次問題,而繫於社會條件如何影響及限制了個人可以有的選擇。

     如果施明德對他的性傾向從不避諱,那絕不是因為他特別誠實或勇敢,而是因為異性戀根本是一個主流優勢的身份,其公開與否毫無受到社會壓迫之虞!

     基於民主、自由、多元性別平權的理念,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主張我國應立法保障同志擁有平等的結婚權,並新設一個有別於婚姻,讓無論何種性身分的公民皆可締結為伴侶的制度。

     我們不關心蔡英文個人是否是同志,但我們關心她作為總統候選人或當選總統將有些什麼樣的同志政策?對於這樣的公共議題,我們不認為個人的性傾向與其政治主張有必要或絕對的聯結關係。

     歐美國家在有關同志平權的政治議題上已有許多事例顯示,一個政治人物有可能是同志但不幸內化了「恐同」意識以致在公共言行上反同志,而一個異性戀政治人物也可能因為對同志有正確的認識,基於對愛、對公平與正義的堅持,而積極支持同志人權,因此,人們的性身分並不必然主宰其思考與行動。

     最後,我們要公開呼籲的是,同志出櫃需要許多有利出櫃的、反歧視的社會條件作為支持,施明德所提的冰島在一九九六年就允許同志登記為伴侶,二○一○年更通過了允許同志結婚的立法,在結構性的社會條件還沒成就之前,要求他人「大方出櫃」,無疑是「借刀殺人」之舉。

     如果真的關心同志權益,在乎台灣社會的進步性,請施先生用行動支持台灣立法保障同志成家、就業、生活在無恐懼、無歧視環境的權利!我們認為致力改變不利同志出櫃的社會現實,而非反過來要求特定個人出櫃以承受社會汙名,才是真正的人權鬥士!(作者為律師,台灣伴侶權益推動聯盟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