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備忘錄)
交通事故處理流程(備忘錄)97.3.18
每個人第1次發生交通事故都會很慌亂,先冷靜下來…車禍處理有其必要的流程…可參考並做為備忘檢視…求償必須要有憑有據,不管是調解委員會或法院,首先要確認肇事責任,沒肇責就談不上賠償…
一.先取得車禍現場圖、初步分析判別表、照片(依事故登記單向交通隊去電詢問),當事人有權利要求交通隊提供(免費的哦)!原則上30天后[後],這只是研判初步肇責,先拿到才能進行其他步驟(包括調解),否則是空談(浪費時間),若有異議,可再檢具相關有利之資料,向「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花3千元)申請鑑定!
二.就醫驗傷取得"診斷證明書",包括病因、處理過程、醫師囑咐需要休養多久,若對方不理會,可至當初處理車禍現場的管區警員提出告訴,傷害告訴屬於告訴乃論,必須在事件發生6個月內提出,這是最基本"以刑(事訴訟)逼民(事和解)"的作法,
三.檢察官會開偵查庭,那是對方痛苦(緊張)的開始,檢察官會詢問是否要和解(若同意調解則送調解委員會--您可選擇您方便的單位),若對方態度不佳,又沒和解誠意,聲明不接受調解,檢察官會起訴,1審判決前都可談和解(民事賠償部分),若檢察官起訴後可附帶民事賠償(不用支付裁判費),再由地方法院法官裁判!
四.強制汽車責任險理賠內容︰(診斷書的內容如何開立非常重要,需事先跟醫師溝通討論,關係強制險理賠及民事求償)
1.急救費用:救護車費。
2.診療費用:全民健保之自付額(部分負擔),病房費差價(1,500)、膳食費(180)、掛號費。
3.護送費用:轉診、出院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可尋找固定計程車行接送,並於醫療告一段落,統一開收據,若無收據,保險公司可提供"領據",依實際門診次數X估算金額,列表申請--保險公司不會主動告訴你)。
4.看護費用:包含特別護理費、看護費等,以傷勢嚴重並經主治醫師明確有必要者(家人看護也可申請)。(醫生診斷證明書中特別註明「需專人看護」字樣),按實際住院天數/1,200元/每日(最高30日)。
五、民事求償部分︰您所要求賠償部分在法律都必須要有收據或證明,必須儘早詳細蒐集相關資料,醫療及相關必要支付的雜支是否也要有實際支出收據,看護費有醫院或看護中心的收據、交通費要有計程車行所開的收據、(將每次回診日期記載)、工作損失(醫生開立必須休養天數之診斷證明、薪資證明、扣繳憑單、請假單..)!
六.求償項目:包括
一)醫療費:包括住院費、手續費、藥品費、檢驗費及診斷費在內,以醫療上所必要者為限。
二)增加生活上需要費用:醫療相關、必要看護、伙食費、往返醫療院所交通費用、住院雜費,此等損害並不以實際已支出者為限,被害人將來必須支出之費用,亦得請求肇事者預先賠償。
三)財物損失:汽、機車或其他物品之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應備齊證據以便協商或訴訟時證明。
四)減少或喪失勞動能力損害賠償:薪資損失、因傷致身體遺存障害,致勞動能力減少或喪失(常見於身體殘廢情形下),扣繳憑單,薪資證明。
五)精神慰撫金(精神賠償):非財產上之損害,係指精神上、肉體上所受的痛苦,可自行評估金額。法官會依據雙方身份、資力、加害程度及各種情形核定相當金額。目前治療中,尚不能判定是否遺存身體障害,如有致成身體障礙,可提出較高求償金額。
這些若您沒經驗,從事件一開始就蒐集相關證據(證明資料),民事求償法官若難認定,金額會縮水很多,因為法律是講求證據(民事由原告舉證責任)!最後就算法官判定賠償金額,到底對方有沒錢您都還要傷腦筋!?打贏官司只拿到1張紙--叫做"債權憑證"的比比皆是!
我的建議︰刑事只是1種逼對方儘速達成和解的手段,因如果真的造成傷害而"肇責"又在對方,只要未達成和解,加害者被判緩刑機率幾乎等於0,若被判易科罰金,那不如拿罰緩來賠償!!所以只要對方願意談,金額好說!申請調解是另外1種管道,可就事故發生地或雙方的戶籍地之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雖調解過程沒有強制力,但調解的結果與法院判決同等效力。
若對方不理會,您不用單方面窮緊張,只要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上了偵查庭,檢察官也會強制和解,對方會比您更有壓力,而只要在1審判決之前,您隨時都可以和解並撤銷告訴的。對方如果找保險公司出來跟您談,記住…您的求償對象是肇事者,不是保險公司!保險公司的談判有其專業知識及實務"眉角",不必浪費那種無謂的時間,或被模糊焦點,徒生困擾…找對方法,找對對象,談對話,才能真正解決問題!
理賠顧名思義就是〝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有據,不是用預估的,也不是用想像的,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1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2年。
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
1.醫療費用。
2.減少勞動力損失。
3.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依身分、地位、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
假設真的不能取得共識和解,你必須將刑事部份的易科罰金,一併列入[訴訟成本]考量,本案若在偵查終結前不能和解,被提起公訴是無庸置疑的,若在1審辯論終結之前,仍無法達成和解,被判刑也是絕對可以預期的結果,以2個月有期徒刑計算[甚至更高],易科罰金就高達6萬元,[縱使以最低拘役30天計算也要花3萬元]外加一筆過失傷害前科紀錄,刑事部份判決確定,民事部份還是要賠,只是理賠金多寡而已。選擇和解或與對方上法院對抗,哪1種對你划算,運用你的智慧,自行斟酌ˋ利弊得失。
民法(民國98年6月10日修正)
第 二 編 債
第 一 章 通則
第 一 節 債之發生
第 五
款 侵權行為
第 191- 2 條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
193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定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
第 195 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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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www.wretch.cc/blog/ntuh5463/7637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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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想法是
與人為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