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有或曾有非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一樣受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
近日媒體報導某女姓立法委員被男友以暴力或其他不法行為相加,專業權威的國會議員變成家庭暴力的無辜被害人,舉國嘩然,檢警獲悉後,也於第一時間介入調查,此事件自然成為網路熱議話題,在這些網路訊息中,有不少網友對於該女姓立委與男友並非配偶關係,為何外界會以家暴形容這個事件感到疑惑,其實這只要從法律規定來說明就可以釐清。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規定:「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定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規定:「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俗稱「恐怖情人條款」)
從上面的規定來看,非同居關係的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被另一半侵害時,一樣可以依照家暴法的規定來聲請保護令或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該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被害人,也同樣能獲得相關人身安全保障。因此,上述事件也是家庭暴力事件,報導並沒有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