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7-16 19:55:44梁淑華律師

猥褻行為,並不以有身體接觸為必要,更不以撫摸被害人身體隱私處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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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一則:「只有看而已」撥開女衣褲未碰身體 醫學碩士仍判7月的新聞,讓不少人對猥褻行為的認知產生疑惑,認為沒有肢體接觸,怎麼會算是猥褻呢?

    就此,最高法院109年台上字第1802號刑事判決說的很清楚:「刑法所指之「猥褻行為」,係指除性交以外,行為人主觀上有滿足自己性(色)慾之意念,而在客觀上施行足以誘起他人性(色)慾之舉動或行為者,即足以當之。換言之,行為人基於滿足個人性慾之主觀意念,所為性交以外之舉動或行為,依一般社會通念,認為足以引起、滿足或發洩性慾之方法或手段等一切情色行為,均屬刑法上所稱之猥褻行為。因此猥褻行為,並不以有身體接觸為必要,更不以撫摸被害人身體隱私處為限苟對被害人強拍裸照或強迫被害人褪去衣物,使其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以供其觀賞;或以自己之雙手、雙腿(含腳部)、唇部或身體其他部位,撫摸、親吻或接觸被害人之臉、肩、頸、胸、背、腹部、下體或手足等部位之動作,依個案情節、整體觀察祇要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或滿足一般人之性(色)慾者,均屬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