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1-30 09:00:53梁淑華律師
潑(噴)精他人物品,會觸犯毀損、公然侮辱、公然猥褻等罪
法律上的毀損,是指讓物品喪失效能,不能再使用,若依字面意思解釋,被潑精或噴精的物品,沖洗後就能再用了,功能並不會減損,因此曾有實務見解認為被告的潑精或噴精行雖然有問題,但不會構成毀損罪,不過近年來,多數司法實務已改變見解,認為這些被精液污損的物品,多數人在情感上可能不會再使用,試問你的衛生或貼身用品,例如女性內衣、女性內褲、牙刷、牙杯被人潑精或噴精,有幾個人會再使用?設身處地就知道認為不會構成犯罪的見解值得商榷,所以現在已有多數法院實務認為欲樣的行為,已經造成物品的不堪使用,所以會成立毀損罪,我也認同這樣的見解,在特定的情況下,甚至還可能犯了公然侮辱、公然猥褻罪。以下整理幾則被告有罪判決:
1.苗栗地院101年度苗簡字第428號判決(噴精內褲犯毀損罪)
2.臺北地院103年度簡字第2255號判決(噴精牙刷犯毀損罪)
3.新北地院104年度簡字第3996號判決(潑精衣服犯毀損罪)
4.高雄地院108年度簡字第2294號(潑精絲襪、長褲犯毀損罪)
5.新竹地院109年度竹簡字第677號判決 (潑精衣服犯毀損罪、公然侮辱罪)
6.臺北地院109年度審簡字第1147號判決(潑精鞋子犯毀損罪、公然猥褻罪)
7.橋頭地院109年度簡字第1194號判決(潑精安全帽犯毀損罪)
8.高雄地院109年度簡字第1179號判決(潑精上衣犯毀損罪、公然猥褻罪)
9.新北地院109年度審易字第2536號(噴精衣物犯毀損罪、公然猥褻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