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08 13:44:18梁淑華律師

女子姓氏的決定

  • 父母書面約定
  民法第1059條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 父母未書面約定姓氏時,婚生子女抽籤決定姓氏,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無依兒童從監護人之姓
  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未約定子女從姓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父母無法約定或拒絕約定子女姓氏者,均屬約定不成之情形,此時得由戶籍法第29條所規定的出生登記申請人(包括父母、祖父母、戶長、同居人、撫養人或無依兒童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以書面敘明未約定或約定不成之情形後,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婚生子女,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
  
  依內政部96年7月11日台內戶字第0960098491號函釋,上述申請人的單一或共同辦理以抽籤方式決定子女姓氏,若抽籤後未繼續辦理出生登記時,因依戶籍法第48條第1項規定,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任一天均可辦理出生登記,於戶政事務所逕為後述出生登記前,申請人再赴戶政事務所申辦出生登記者係以新案受理,當無禁止再次抽籤之理由。凡經抽籤且逾期未辦理出生登記,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辦理者,戶政事務所得參酌最近一次抽籤之結果辦理逕為出生登記。
  • 逕為登記時,婚生子女抽籤決定姓氏,非婚生子女從母姓,無依兒童從監護人之姓
  另外,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出生登記申請至遲應於子女出生60日內為之,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出生登記,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時,出生登記當事人姓氏,婚生子女,以抽籤決定依父姓或母姓登記;非婚生子女,依母姓登記;無依兒童,依監護人之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
  • 子女改姓

  子女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2項)

  父母離婚、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民法第1059條第5項)

  被認領、被收養或終止收養。(姓名條例第6條第1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