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3 06:27:25 梁淑華律師

販賣帳戶、賣門號是犯罪行為

  在大學就讀的小明,酷愛名牌但又缺錢購買,某日剛好看見報載蒐購或租用帳戶之廣告,就將自己的郵局帳戶及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各以3千元的代價交與登報蒐購的詐欺集團成員,不久即有人用小明的門號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以致被害人被騙後匯錢到小明的帳戶內,詐欺集團成員再馬上把被害人的錢領出取走。小明雖未實際參與詐騙行為,也沒有分得詐騙的金錢,但是小明販賣帳戶與門號之行為,卻讓詐欺集團成員可以利用小明的帳戶與門號去騙取被害人的金錢,小明的行為還是會構成幫助詐欺犯罪的,而且就被害人的損失,小明還要跟詐欺集團成員,負連帶賠償責任。

  有人或許會說我只是提供帳戶或門號給陌生人使用,又沒有實際去騙人或做不法的事,為什麼會構成犯罪?但是我國申辦金融帳戶或門號並不困難,且帳戶、門號又具私密性,一個陌生人肯登報花錢向你買帳戶或門號,應該可以預想得到該陌生人可能會拿買來的帳戶或門號做不法使用,常見的就是拿去騙被害人金錢,所以把帳戶或門號出賣給陌生人,是會構成幫助犯罪。

     但把銀行帳戶提款款、密碼、甚或網路銀行密碼交付他人的原因很多人,而詐欺集團也會以幫忙辦貸款、找工作等原因,誘騙民眾提供前開金融帳戶資料,如果民眾也是被騙而提供或寄出帳戶資料,並沒有獲得任意利益,因為沒有犯罪的故意,該民眾說起來也是被害人,就不會成立犯罪,但到底有沒有犯罪的故意,因為涉及當事人內心的主觀想法,通常都是由客觀的事實來判斷,司法實務上也容易因個案而有不同的認定結果。

  另外,近來已新聞多次報導「貪900元賣SIM卡 判賠800萬」、「6千元賣帳戶 判賠700萬」等類似的新聞,這是因為賣帳戶或賣SIM卡的人須與詐欺集團共同負責賠償被害人的損失,如果被害人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賣帳戶或SIM卡的人是沒有辦法用我只是提供帳戶或門號、又不是我去騙的或我又沒有分到騙倒的錢這樣的辯解來免責,法院仍會判賠的,所以千萬不要貪小便宜出賣帳戶或門號,以免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