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0 22:50:47
梁淑華律師
刑事撤回告訴狀
刑事撤回告訴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別: 股
告 訴 人 某甲
被 告 某乙
告訴人某甲告訴被告某乙涉嫌 罪案件(書寫所告罪名,例如過失傷害、妨害名譽、毀損),因雙方業經和解,並簽立和解書,告訴人不再追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告訴。
此 致
臺灣○○地方檢察署(如果檢察官已經起訴就寫「臺灣○○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 狀 人 某甲 (簽名蓋章)
證物:和解書1份。
備註: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人要提出撤回告訴狀時,應該視案件進行進度,來決定向哪一個機關提出,如果案件在偵查中尚未起訴時,告訴人應該向地檢署提出撤回告訴狀,檢察官收到撤回告訴狀時,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已偵查完畢,並經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告訴人應該向地方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法院收到撤回告訴狀時,就會做出不受理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