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2-20 22:50:47 梁淑華律師

刑事撤回告訴狀

刑事撤回告訴狀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別: 股

  告 訴 人 某甲

  被   告 某乙

告訴人某甲告訴被告某乙涉嫌  罪案件(書寫所告罪名,例如過失傷害、妨害名譽、毀損),因雙方業經和解,並簽立和解書,告訴人不再追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撤回告訴。

  此  致

臺灣○○地方檢察署(如果檢察官已經起訴就寫「臺灣○○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具 狀 人 某甲  (簽名蓋章)

證物:和解書1份。

備註: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而告訴人要提出撤回告訴狀時,應該視案件進行進度,來決定向哪一個機關提出,如果案件在偵查中尚未起訴時,告訴人應該向地檢署提出撤回告訴狀,檢察官收到撤回告訴狀時,就會做出不起訴處分;如果案件已偵查完畢,並經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公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時,告訴人應該向地方法院提出撤回告訴狀,法院收到撤回告訴狀時,就會做出不受理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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