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16 00:22:40
梁淑華律師
社區的共有財產遭人侵占、竊佔或毀損,管委會有權提出刑事告訴嗎?
依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犯罪被害人得為告訴」,所稱「被害人」係指具有法律上人格之自然人或法人而言,非法人團體無獨立之人格,不得以該非法人團體之名義提出告訴。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8條雖明定「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惟其立法意旨係指管理委員會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可以為訴訟之當事人,尚不得據此謂管理委員會可提出刑事告訴,又管理委員會性質上屬非法人團體,其所提出之控訴,係屬告發而非告訴。
所以公寓大廈共有的財產如果遭到侵占(如侵占住戶繳納之管理費等)、竊佔(如在頂樓加蓋違建佔用等)或毀損(如故意破壞社區大門等),因受害人是公寓大廈的每個區分所有權人,所以應該以區分所有權人一部或全部的名義,而非以管委會名義,提出刑事告訴。
若以管委會名義提出,會被認為是告發而非告訴,如果管委會所告的罪是侵占或竊盜等公訴罪時,並不會有不利影響,檢察官仍會依法訴追,但是如果管委會告的罪是毀損等告訴乃論之罪時,就會造成訴追條件不合法,如果沒有補正告訴,檢察官依法也不能訴追,只能為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