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9-05 18:54:34 梁淑華律師

父母贈與現金給子女的贈與稅相關申報及繳納規定

一、何時要辦理贈與稅申報?由誰申報?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4條規定:「除第20條所規定之贈與外,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依本法規定辦理贈與稅申報。 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其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向中華民國中央政府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同法第22條則規定:「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每年得自贈與總額中減除免稅額220萬元。」

 所以父母每年贈與子女的現金加計其他財物超過220萬免稅額的部分,父母要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的罰則?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納稅義務人違反第23條或第24條規定,未依限辦理遺產稅或贈與稅申報者,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2倍以下之罰鍰。」但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條則另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下列之處罰一律免除;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得免除其刑:一、本法第41條至第45條之處罰。二、各稅法所定關於逃漏稅之處罰。前項補繳之稅款,應自該項稅捐原繳納期限截止之次日起,至補繳之日止,就補繳之應納稅捐,依原應繳納稅款期間屆滿之日郵政儲金匯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利息,一併徵收。」

 所以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時,若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且屬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即可免除罰緩之處罰。

 

三、贈與稅由誰繳納?

 原則上以贈與人即父母為納稅義務人,負責繳納贈與稅,但有例外。(詳細內容請參照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