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聲請監護宣告(禁治產宣告)?
一、法律依據:
民法第14條:「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15條之1第1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民法第15條:「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二、對什麼樣的人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的人,例如因車禍或其他意外成為植物人者。
三、誰有權提出聲請?
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
四、要向哪一個法院提出聲請?
依民事訴訟法第597條第1項規定:「監護宣告之聲請,專屬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所以應向應受監護人住所地之法院提出聲請,例如應監護人住台北市中正區,就要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出聲請。
五、怎麼聲請?
撰寫「民事宣告禁治產聲請狀」提出聲請,聲請狀要記載聲請人與應受監護人的關係、為什麼要對應受監護人聲請監護宣告及檢附應受監護人之醫院診斷書或殘障手冊影本、戶籍謄本各、聲請人的戶籍謄本以證明聲請人與應受監護人的關係等證據。另外還要在書紙中寫明:應受監護人目前所在及請求法院至何醫院進行精神鑑定(各醫院鑑定費用不一,請於聲請前先行查詢各醫院鑑定費用,因為鑑定費用要由聲請人負擔)。
六、聲請禁治產宣告要多少費用?
聲請人,除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6款規定,須繳納新台幣1000元的裁判費外,另外還須負擔醫院對應受監護人進行鑑定的費用,鑑定費用則視各醫院收費標準而定。
七、監護宣告的法律效果:
受監護宣告的人沒有行為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