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7-09 14:56:14
梁淑華律師
夫妻離婚後,丈夫可以向妻子索討聘金嗎?
按「聘金乃一種贈與,除附有解除條件之贈與,於條件成就時失其效力,贈與人得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請求受贈人返還其所受之利益外,要不得以此為因判決離婚所受之損害,而依民法第1056條第1項請求賠償」,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351號著有判例可供參照,所以夫妻離婚後,丈夫是不可以向妻子討回聘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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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請教一下,那是不是用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就一定可以討回聘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