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7 22:54:51 梁淑華律師

什麼是家庭暴力 ?

 所謂的家暴,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2條的定義,是指「家庭成員間所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那什麼叫「家庭成員」呢?家暴法在第3條指出,所謂的家庭成員包括下列各員及其未成年子女:一、配偶或前配偶。二、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三、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四、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所以除了親屬關係外,現在正在同居或曾經同居的男女朋友甚至是同志,都是家暴法所說的家庭成員。

 了解什麼叫「家庭成員」後,進一步要來了解什麼叫「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暴法就此並沒有進一步的描述或定義,不過基本上從字義上就可以理解它的意義。身體上不法侵害,例如:徒手或使用器械毆打、拘禁、性侵害等等,而精神上的不法侵害,例如:辱罵、誹謗、脅迫、恐嚇、竊聽、跟蹤、監視、冷漠、鄙視、漠視、性虐待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