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07 23:01:45
梁淑華律師
什麼是保護令?被害人要如何聲請保護令?
有家暴情形發生時,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下稱保護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為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及緊急保護令三類,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雖未達急迫危險的情況,但有安全上之考量時,可向法院聲請暫時保護令;當被害人遭受家庭暴力,有必要聲請保護令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當家暴被害人有受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者,可以向法院聲請緊急保護令。而保護令的內容,就是禁止施暴者再對被害人為身體或精神上的不法侵害行為,詳細內容規定在家暴法第14條、第16條第3項裡面。
通常、暫時保護令,依家暴法第10條第1、2項規定,可以由被害人、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提出聲請;而當被害人為未成年人、身心障礙者或因故難以委任代理人的時候,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3親等以內之血親或姻親,也可以為被害人向法院聲請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
至於緊急保護令,依家暴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是由檢察官、警察機關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法院提出聲請。
那麼被害人要怎麼聲請保護令呢?
- 不用繳費。(見家暴法第10條第3項)
- 要向被害人的住居所地、相對人(也就是施暴者)的住居所地或家庭暴力發生地的法院提出聲請。(見家暴法第11條)。
- 要用書面提出聲請。(見家暴法第12條第1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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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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