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輛故障標誌設置不當 發生車禍要負法律上責任
車輛駕駛人駕駛車輛行駛在道路上發生車輛故障情形時,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4條、第138條第1項規定,駕駛人應設置車輛故障標誌,用以指示後方來車前有故障車輛,促使後方車輛駕駛人注意減速避讓,而車輛故障標誌的材質、規格及設置距離等,法律上都有明確規範。
車輛故障標誌的材質、規格,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8條第2項及第4項規定:「本標誌為紅色中空之正等邊三角形,以鋁質或其他適當材料製作,具反光性能,反光體為紅色,須在夜間距離200公尺處可用目力辨認清楚。邊框為白色或銀色,採用摺疊式或整體式製作之。…標誌樹立於地面時,應加裝支撐,其底邊距離地面不得少於6公分,且須設置穩當。」不過因為一般人使用的車輛故障標誌多為購買取得,通常都會符合前述法律要求的標準。
比較容易發生問題的設置不當情形,是設置距離不符法律規定,因為在不同的道路或路段有不同的設置距離要求,民眾可能不是很了解,所以就容易發生設置距離不合規定的情形。那麼設置距離到底是多少呢?首先,在一般道路發生車輛故障的話,依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138條第3項規定:「本標誌依左列規定設置,事後應即拆除:一、行車時速在40公里以下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5公尺至30公尺之路面上。二、行車時速超過40公里之路段,樹立於車身後方30公尺至100公尺之路面上。三、交通擁擠之路段得懸掛於車身之後部。四、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
而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的非隧道路段發生車輛故障的話,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5條規定:「汽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滑離車道,在路肩上停車待援。滑離車道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駛進路肩,車身或所載貨物突出部分,須全部離開車道。待援期間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並在故障車輛後方50公尺至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 前項情形汽車無法滑離車道時,除顯示危險警告燈外,應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以上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同時應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在行駛途中,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200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
如果是在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的隧道路段發生車輛故障的話,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規定:「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車輛熄火、顯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三、汽缸總排氣量550立方公分以上之大型重型機器腳踏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100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200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所以在民眾在設置車輛故障標誌時,一定要注意相關規定,否則即使有設置,但是因設置方式不符法律規定,造成後方來車追撞時,那麼除了須負擔後方來車人車傷亡的損害賠償民事責任外,就後方來車人員傷亡部分,還須負起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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