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6 22:15:41 梁淑華律師

放貸金錢應留下證明,以免求償無門

 親友間之金錢借貸,頗為常見,因此而衍生的糾紛,也不在少數,例如債務人事後否認有向債權人借錢等等,所以如果真得必須借錢給他人時,應該做一些基本的預防或保全行為,以免將來發生糾紛時求償無門。

 金錢借貸在法律上屬於消費借貸契約,性質是要物契約,性質上必須以金錢的交付為構成要件,如果將來借貸雙方對有沒有交付金錢這件事有爭執的時候,依法應該由主張金錢已交付之債權人負舉證責任;換之言,要由出借金錢的人證明已經有將錢交付給借錢的人,如果出借金錢的人無法證明有交付金錢,法律上就會認定出借金錢的人沒有實際借出這筆錢,而喪失求償權利,實務上亦常見因此衍生之糾紛。

 那怎麼做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呢?其實很簡單,只要如果出借金錢的時候,留下交付款項的的證明就可以了,例如在證人在場時為現金的交付、以匯款或轉帳方式為之、或於交付借款時請借錢的人明確寫下於何時、地,收到多錢的收據,這樣將來發生爭執時,才能保護自己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