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6 22:25:30 梁淑華律師

公寓大廈噪音 有法可管

 公寓大廈住戶製造噪音、振動或污染,搞得鄰居不得安寧,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6條、第47條規定,受擾住戶可直接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依噪音管制法規定,主管機關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亦可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予以制止或按規約處理,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再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又若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任其干擾不制止,而不執行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8條規定,對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處新臺幣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履行職務;屆期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關於妨害安寧秩序之處罰規定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下罰鍰:一、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酗酒滋事、謾罵喧鬧,不聽禁止者。二、無正當理由,擅吹警笛或擅發其他警號者。三、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妨害公眾安寧者。」,所以如果住戶製造噪音擾鄰,受擾住戶也可報警由警方依上開規定取締開罰。

 環保署已將台灣民眾最頭疼的「低頻噪音」(我國對於低頻噪音的聲音效率範圍訂為 20~200Hz,其中對人體影響較為明顯之頻率,主要為 3-50Hz之頻率範圍,低頻噪音對人體會產生壓迫感,使人情緒緊張、暴躁不安,甚至導致頭痛、失眠、神經衰弱、憂鬱症等問題。)納入管制,未來民眾若遇到擾人的抽風機、冷氣機等噪音,可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經檢測不符「噪音管制標準者」,可處3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受擾住戶也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排除侵害,依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受擾住戶依法還可以向該戶請求慰撫金。

 又住戶如果故意以強暴方式發出噪音,妨害到受擾住戶正常休憩之權利,如持物體敲打住處地板,搞得鄰居無休息或睡覺,會觸犯強制罪(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2832號刑事判決),還須負民事賠償責任(參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51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陽光黃金軒 2013-02-22 23:09:52

您好 我深受惡鄰噪音困擾已久, 看過不少案例請里長警察都沒用的
例子, 想請問若想要自己舉證, 是否得拿出身體及精神已受到損害的證明為主, 例如診斷書
以及是否須錄影及錄音,還有場所需怎樣的設置下, 錄到的噪音才據有效力, 是否一定要有分貝機量測才行?再麻煩您回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