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6 22:29:24 梁淑華律師

公寓大廈管委會未善盡職責,住戶可否拒繳管理費?

 臺灣都會地區地狹人稠,新建大樓多為公寓大廈,依法須設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執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及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工作,但是常見公寓大廈住戶對於管委會之作為不滿意甚至與管委會發生衝突,住戶或管委會因此興訟而鬧上法院者,所在多有。

 若是發生上述情形,住戶可否主張拒繳管理費?答案是不行的。因為「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費用已逾2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1條定有明文,所以住戶與管委會間關於管理費用之繳納、收取,即屬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規範之範圍,依據前面說的規定,住戶是受社區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拘束,而有繳交管理費與管委會之義務,管委會僅為代收代付而已,與管理委員會是否應對住戶、區分所有權人負善盡管理、維護社區之給付義務間,並沒有對價關係,「不生同時履行抗辯」之問題,也就是說管理委員會執行職務若有未盡職責情事,應在住戶大會上要求管委會,或依法訴追責任,絕對無法以管委會未盡職責,主張「同時履行抗辯」,作為拒繳管理費之理由,若住戶拒繳,管委會或管理負責人可以依前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21條規定訴請欠繳住戶繳納管理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