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住戶裝設鐵窗之限制
公寓大廈住家常見任意裝設鐵窗的情形,國人早已習以為常,不過如果依法論法,房子雖然是住戶買的,但是公寓大廈的外牆面可不是該樓住戶自己私人所有,而可以任意處置的,如果有住戶認為房子是自己買的,個人可任意裝設鐵窗,是錯誤的觀念。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就公寓大廈住戶設置鐵窗行為,設有規範限制,該條第1項規定:「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所以住戶若要在公寓大廈的合法設置鐵窗,要注意下列事項:1.應依法令規定辦理。2.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就鐵窗之設置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如果住戶違反前開規定,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9條第1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1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而主管機關依49條第1項,可以對該住戶處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令該住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還可以連續處罰。
但鐵鋁窗之設置兼有防墜之目的,若不許住戶設置鐵窗,有幼兒之家庭即有發生幼兒玩耍攀爬不慎墜落傷亡之危險,因此內政部營建署公布「公寓大廈規約範本」,該範本本文第2條第7點規定:「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之住戶時,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係避免兒童由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墬落所為之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如因設置理由消失(無12歲以下之住戶)且不符前款規定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102年4月16日立法院又通過公寓大廈管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將上開規約範本內容法制化,在該法第8條第2項明文規定 :「公寓大廈有12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所以,現在公寓大廈住戶家中若有12歲以下兒童,是可以裝設「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如坊間所見之隱形鐵窗等設施,以達防墜護兒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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