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7 20:31:34 梁淑華律師

公寓大廈設置基地台之限制

 國人行動電話持有率名列前茅,每個人都知道須仰賴基地台的建設才能提供良好的通話品質,但因目前就基地台所發射之電磁波有健康上的疑慮,自然有人會排斥基地台的設置,因此若公寓大廈提供樓頂平台或其他樓層給電信公司設置基地台,正反兩面的住戶意見爭執,亦可預毛。就是因為基地台在現代社會是必要建設,但又不是所有人都能接受基地台之設置,為了折衷,法律就此特設規範,讓各方利益能取得平衡,主要的法律依據如下:

  1. 電信法第33條:「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所需交換機房,如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尚未配合其分區設置需要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或當地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預留電信公共設施用地不敷使用者,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得視社區發展及居民分佈情形,選擇適當地點,報請交通部核准,函請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先行建築,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 第一類電信事業或公設專用電信設置機關因無線電通信工程之需要,得有償使用私有建築物,設置無線電臺。但以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為限。 前項使用之建築物如為公寓大廈,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其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不適用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第1項之規定。」
  2.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未經依下列各款事項辦理者,不生效力:一、專有部分經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約定為約定共用部分者,應經該專有部分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二、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臺,設置廣告物、無線電台基地台等類似強波發射設備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置於屋頂者,應經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設置其他樓層者,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該層住戶,並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三、依第56條第1項規定成立之約定專用部分變更時,應經使用該約定專用部分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該約定專用顯已違反公共利益,經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訴請法院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若要在公寓大廈的樓頂平台合法設置基地台有幾個條件:

  1. 首先應確定不妨礙原有建築物安全。
  2. 再者應取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未設管理委員會者,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除規約另有規定外,應有區分所有權人3分之2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3分之2以上出席,以出席人數4分之3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占出席人數區分所有權4分之3以上之同意行之。」
  3. 最後還要徵得頂層或設置樓層之「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才能合法設置,否則各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可依法請求拆除。不過,如果各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主張基地台設置未得其同意而請求拆除時,應先了解查明各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何時買受頂樓,如果各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買受時點是在基地台設置之前,而基地台設置又未經各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各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自得請求拆除,若各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買受頂樓時點是在基地台設置之後,而無行使基地台設置同意權之機會,但如果其前手就該基地台設置已行使同意權表示同意基地台的設置,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各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就受到拘束,不能再以自己本身未同意為理由來爭執基地台設置不合法。另應注意的是,有同意權者是各該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而不是「住戶」(依公寓大廈管理處罰條例第3條第8款規定,住戶是指「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承租人或其他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而為專有部分之使用者或業經取得停車空間建築物所有權者。」),但各該樓層住戶依前述規定「得」參加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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