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6 22:51:21
梁淑華律師
肇事者車禍致人死亡的民事賠償責任
被害人發生車禍被撞死亡,被害人的家屬可以向肇事者請求什麼樣的賠償呢?分別說明如下:
一、請求賠償的法律依據:
- 民法第192條(侵害生命權之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或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被害人對於第三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加害人對於該第三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193條第2項之規定,於前項損害賠償適用之。
- 民法第194條(侵害生命權之非財產上損害賠償):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二、依前述法律規定,被害人家屬可以請求的賠償的項目有:
(一)醫療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費用。(請求項目可參考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給付標準第2條)
(二)殯葬費:
- 所謂殯葬費係指收殮及埋葬費用而言,此等費用是否必要,應斟酌當地喪禮習俗及宗教上之儀式定之(參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民事判決)。 而電子琴、五子哭墓、樂隊、紙厝、遊覽車、晏席、煙酒飲料、罐頭禮盒、贈與祭悼者之毛巾費等,通常會被法院認為是不必要費用。
- 民法第192條第1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對於支出殯葬費之人,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係間接被害人得請求賠償之特例。此項請求權,自理論言,雖係固有之權利,然其權利係基於侵權行為之規定而發生,自不能不負擔直接被害人之過失,倘直接被害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依公平之原則,亦應有民法第217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參最高法院73年台再字第182號判例)。
(三)扶養費:
- 父母死亡時,未成年子女可請求至成年即年滿20歲之扶義費,且因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包括扶養在內。自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或負擔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本質言,此之扶養義務應屬生活保持義務,與同法第1114條第款所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之扶養義務屬生活扶助義務尚有不同,故未成年子女請求父母扶養,自不受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即不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參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19號民事判決),則未成年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亦不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但若成年子女欲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則須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 子女死亡時,父母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自然也不能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最高法院62年度第2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四))。 又被害人雖尚無養贍其父母之能力,而其父母將來賴其養贍,苟無反對情形,不得謂其將來亦無養贍能力,侵害被害人將來應有之養贍能力,即與侵害其父母將來應受養贍之權利無異,其父母得因此訴請賠償。至養贍費數額,應以被害人將來供給養贍能力為準,不應以父母此時需要養贍之生活狀況為準(參最高法院18年上字第2041號判例)。
- 配偶一方死亡時,生存之他方須不能維持生活,才能向加害人請求扶養費,與前述5.父母請求扶養費的限制相同。
- 撫卹金係依公務人員撫卹法(公法)之規定而受領之給與,其性質與依民法規定對於加害人請求賠償之扶養費全異其趣,自不得於依法應賠償扶養費金額中予以扣除(參最高法院63年台上字第2520號判例)。
- 依民法第192條第2項,命加害人一次賠償扶養費用,須先認定被害人於可推知之生存期內,應向第三人支付扶養費用之年數及其歷年應付之數額,並就歷年將來應付之數額,各以法定利率為標準,依霍夫曼式計算法,扣除各該年以前之利息,俾成歷年現在應付之數額,再以歷年現在應付之總數為賠償額,方為合法(參最高法院29年附字第379號判例)。
(四)精神慰撫金:
- 限於被害人的父、母、子、女及配偶才有請求精神撫慰金的權利。
-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被害人之父、母、子、女及配偶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依民法第194條及第188條第1項規定,請求受僱人及其僱用人連帶賠償相當金額之慰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該受僱人及應負連帶賠償責任之僱用人,並被害人暨其父、母、子、女及配偶之身份、地位及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不得僅以被害人與實施侵權行為之受僱人之資力為衡量之標準(參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1908號判例)。
(悄悄話)
2013-12-30 11:30: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