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7 08:34:06 梁淑華律師

勞工未依勞基法等所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的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

 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要旨:按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勞工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6日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勞工因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事由及日數。但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勞動基準法第43條前段、第12條第1項第6款,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第10條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勞工於有事故,必須親自處理之正當理由時,固得請假,然法律既同時課以勞工應依法定程序辦理請假手續之義務。則「勞工倘未依該程序辦理請假手續,縱有請假之正當理由,仍應認構成曠職」,得由雇主依法終止雙方間之勞動契約,始能兼顧勞、資雙方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