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7 08:39:14 梁淑華律師

試用期有沒有時間限制?

 關於勞工適用期的時間限制,在民國86年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明定,試用期不得逾40日,但是86年以後,勞基法刪除試用期時間限制的規定,而依行政院勞委員的函釋,只要不違反誠信原則,勞雇雙方可自由議定,不受限制,且勞雇雙方勞動契約之效力,自試用期間開始時即已發生,只是雇主以試用勞工不適格為由行使所保留之契約終止權,法律上容許較大之彈性,勞動基準法對雇主終止契約之限制,在試用期之情形受到限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