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9:07:47
梁淑華律師
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刑責
「商標法第82條規定之販賣偽造商品罪,以行為人「明知」所販賣之商品已侵害他人商標權,而仍予以販售者為其構成要件。本件商品確有申請商標權註冊,且自行為人處扣押之仿冒茶杯,產品包裝、型式均與商標權產品雷同,亦使用已註冊商標,確屬侵害他人商標專用權之商品無疑,惟本件行為人不諳茶器相關知識,其係於一般賣場購買上開仿冒品,一般顧客自應可信任其所購買之商品為正品,尚難認定行為人已明知系爭茶杯實屬仿冒品。準此,行為人以購買足量茶葉即贈送茶杯之方式宣傳,固可認其係將消費折扣轉換為贈品形式,而認定贈送茶杯仍屬有償行為,然其既未明知茶杯係屬仿冒品,縱原判決認定贈送茶杯行為係無償行為容有不當,行為人亦不構成商標法第 82 條規定之販賣仿冒品行為。」(參照智慧財產法院99年度刑智上易字第33號刑事判決)
因此,商標法第82條規定之販賣偽造商品罪,以販賣的人「明知」所販賣之商品已侵害他人商標權為主觀構成要件,在販賣仿冒著名商標如NIKE、LV等商標的商品,販賣的人不容易推託說不知道而免責;但是如果只是販賣如上述判決所稱的仿冒一般商標的商品,因為一般商標通常不是廣為週知,販賣的人如果真的不知道有這個商標存在的,那麼販賣的人仍然不會構成商標法第82條規定之販賣偽造商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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