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28 10:01:18 梁淑華律師

家暴的施暴者違反保護令犯什麼罪?

 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第14條及第16條第3項核發之民事保護令(下稱保護令),內容大概都是禁止施暴者從事一些行為或命令施暴者履行一些事項,例如:禁止施暴者對於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實施家庭暴力、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命令施暴者遷出被害人之住居所;命令施暴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或其他被害人或其特定家庭成員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一定的距離等等。

 如果施暴者有違反法院核發的保護令中關於「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三、遷出住居所。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等5項內容之一的話,就會構成違反保護令罪,依家暴法第61條規定,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