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9:12:31 梁淑華律師

什麼是緩起訴?犯什麼罪有緩起訴的機會?

 緩起訴制度是民國92年間,我國參考日本起訴猶豫制度及德國附條件及履行期間之暫不提起公訴制度後,在刑事訴訟法新增的規定,緩起訴顧名思義就是對於涉嫌犯罪的被告暫緩起訴的制度,之所以對被告暫緩起訴,是基於使司法資源有效運用,填補被害人之損害、有利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再社會化及犯罪之特別預防等目的。

 在前述立法目的限縮下,並不是所有的犯罪都可以適用緩起訴的,必須被告所犯的罪是「死刑、無期徒刑或最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待刑以外之罪」,且經檢察官認為適當者,才有適用緩起訴的的機會。實務上以緩起訴結案的案件,常見的有單純酒醉駕車案件、竊取財物不多而且已經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竊盜案件、撿到手機後據為己有的侵占遺失物案件等等。

 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時,一般都會定1年以上3年以下的緩起訴期間,並且命令被告於一定期間內遵守或履行刑事訴訟法第253-2條第1項各款所定事項,不過其中有一部分事項之履行,如要求被告捐款給公庫或公益團體、提供義務勞務等,必須先徵得被告同意,才能實施。

 另外,不是檢察官下了緩起訴處分後,案件就確定完畢了,在一定的情形下,緩起訴還是有可能會被檢察官撤銷,檢察官撤銷緩起訴後,案件就會回復到最初狀態,檢察官會繼續偵查並且可以提起公訴。不過緩起訴也不是那麼容易就可以撤銷的,那在什麼樣的情形下,緩起訴會被撤銷呢?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項規定,1、在緩起訴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2、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3、違背第253條之2第1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等三情形下,緩起訴才會被撤銷。所以簡單來說,緩起訴是否會被撤銷,實際上不是操之在檢察官,而是在決定在被告身上,原則上只要被告遵守或履行緩起訴條件,平日謹言慎行,不要有故意犯罪,例如酒醉駕車、打人成傷等行為,緩起訴就不會被撤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