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9:34:19
梁淑華律師
賣方隱匿凶宅不告 恐吃官司
「凶宅」乃坊間俗稱,並非法律用語,其概念具有不確定性,須回歸個案具體認定,而賣方有義務告知買方此方面資訊,俾使賣方充分評估,決定是否購買或以多少價格購買;換言之,房屋是否屬兇宅係屬交易上之重要事項,若賣方刻意隱瞞,致買方於買賣之際,無法獲悉房屋全般資訊,將凶宅因素納入評估,導致陷於錯誤而做出購買決定,賣方將觸犯刑事詐欺責任,另亦有民事賠償責任,若仲介業者聯合賣方訛詐買方,亦須同負責任。
有凶宅爭議時,除釐清責任歸屬外,凶宅如何認定亦是另一重要課題,坊間房屋買賣概會簽訂「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該說明書中即有關於凶宅資訊告知,亦即有「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之選項供賣方勾選,此說明書所指「曾發生兇殺」及「曾發生自殺致死」(例如燒炭自殺死亡、上吊自殺死亡、跳樓自殺死亡…)等二類房屋係屬凶宅,在實務認定上較無爭議,然若房屋係「曾發生意外死亡」時(例如因病猝死、一氧化碳中毒意外死亡、在浴室滑倒撞擊頭部意外死亡等),否屬於凶宅,買賣雙方常有爭議,須就個案具體情況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