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9:31:42 梁淑華律師

酒醉駕車 一事二罰?

 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1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2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05以上。」道理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1款、第11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刑法第185-3條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駕駛人酒後駕車,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超過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者,違反前述交通法規,監理單位可依法裁處1萬5千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緩。如果駕駛人已經達到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程度,還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的酒後駕車罪,至於是否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程度,通常是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是否超過每公升0.55毫克為標準。

 有時駕駛人因酒後駕車,會同時被開了交通罰單又被法院判處罰金,處罰了2次,此時駕駛人該如處理?如果駕駛人酒駕除了被監理單位依違反交通法規裁處罰緩外,又被檢察官依違反刑法第185條之3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或起訴後,經法院裁科罰金,那這二筆金額(即罰緩與罰金)是否都要繳納?對此種情形,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8項特設規定:「汽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本條例第92條第3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舉例而言:如果小明酒駕被監理單位開了一張5萬元的罰單,又被法院裁科6萬元罰金確定,那麼小明只要在收到檢察官的執行通知後,繳納6萬元罰金就可以了,至於5萬元罰單部分,就不用再繳納。如果小明酒駕被監理單位開了一張6萬元罰單,又被法院裁科5萬元罰金,那麼小明只須5萬元罰金,至於6萬元罰單部分,只須再補繳差額1萬元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