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9:38:00
梁淑華律師
單車騎士沒有保持單車燈光和反光設備之良好與完整,致他人追撞後摔車受傷須負刑責
近來環保意識抬頭,加以油價高漲,愈來愈多人加入單車族的行列,但是單車畢竟是肉包鐵的一種交通工具,且設備簡便,為維護單車族及其他用路人的行車安全,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9條和128條,明確規定騎乘的單車應保持燈光和反光設備之之良好與完整,若有燈光設備在夜間行車時並應打開燈光。
若單車沒有加裝燈光和反光設備即騎車上路,尤其是在夜間,是很危險的行為,如果因此讓後方車輛無法及時警覺前方車況,導致發生追撞,而摔車受傷或死亡,因為單車騎士已違反了前述交通法規賦予的之義務,縱使該單車騎車騎士自己有受傷且後方車輛之駕駛有未注意車前狀況的過失,該單車騎士仍然不能因此免責,猶須要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之責。近來彰化與臺北地區先後發生單車騎士因未加裝燈光時反光設備,致後方機車騎士追撞受傷或死亡而遭判刑的案件,單車車友應有所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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