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8-30 19:44:16 梁淑華律師

網拍自己買的盜版光碟也有罪!

 按著作權法第 91條之1 條第2項規定「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萬元以上75萬元以下罰金。」同條第3項規定「犯前項之罪,其重製物為光碟者,處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權法第100條則規定「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但犯第91條第3項及第91條之1第3項之罪,不在此限。」

 部分網友經由網路、郵購甚至他人贈送等方式取得之盜版光碟如日劇、韓劇、影片、PS2遊戲光碟、X BOX遊戲光碟等物,在觀賞或把玩完畢後,認無保留必要,會將該盜版光碟在網路上加以拍賣,而且誤以為既然是自己花錢買來或別人的東西,應該可以轉賣,所以在網路上拍賣。但是實際上,這樣是錯誤觀念,因為這樣的行為已屬於著作權法第91-1條第2項規定之「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就是盜版光碟)而散佈或意圖散佈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會有刑事責任,而且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因為賣的是光碟,所以是公訴罪,即使拍賣的網友與告訴人和解並賠償金錢,僅能當作法官或檢察官處置上從輕處理之參考,仍然免不了刑事責任。另外可能也會有違反商標法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