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停車致人死傷,須負刑責
汽車停車時,應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12 條規定停車,如禁止臨時停車處所不得停車;彎道、陡坡、狹路、槽化線、交通島或道路修理地段不得停車;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及消防栓之前,不得停車;設有禁止停車標誌、標線之處所不得停車;在設有殘障者專用停車標誌處所,非殘障用車不得停放;汽車所有人、汽車買賣業或汽車修理業不得在道路上停放待售或承修之車輛;路邊劃有停放車輛線之處所不得停車營業;自用汽車不得於營業汽車招呼站停車;顯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處所,不得停車;不得併排停車;於坡道不得已停車時應切實注意防止車輛滑行;汽車發生故障不能行駛,應即設法移置於無礙交通之處。該故障車輛在未移置前或移置後均應豎立車輛故障標誌。該標誌在行車時速40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5公尺至30公尺之路面上,在行車時速逾40公里之路段,應豎立於車身後方30公尺至10公尺之路面上,交通擁擠之路段,應懸掛於車身之後部。車前適當位置得視需要設置,車輛駛離現場時,應即拆除;停於路邊之車輛,遇畫晦、風沙、雨雪、霧靄時,或在夜間無燈光設備或照明不清之道路,均應顯示停車燈光或反光標識;停車時應依車輛順行方向緊靠道路右側,但單行道應緊靠路邊停車。其右側前後輪胎外側距離緣石或路面邊緣不得逾40公分,在單行道左側停車時,比照辦理;汽車臨時停車或停車,開啟或關閉車門時,應注意行人、其他車輛,並讓其先行等等。
上述的規定,是法律課予駕駛人應盡的注意義務,如果違反上開規定,因此造成其也用路人或行人的傷亡,例如違規併排停車,後方來車駕駛也沒有注意以致追撞,造成後方來車駕駛受傷或死亡,是要負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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