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5 11:03:01 梁淑華律師

選民賣票犯什麼罪?

 選舉期間,各候選人為求當選無不卯足全力拉票,各種競選花招百出,但是如果候選人是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等對價給選民,以尋求選民投票支持,是會觸犯投票行賄罪的,那麼那些收到好處並答應投票支持候選人的賣票選民,一樣也會構成犯罪,要受法律的處罰。

 選民賣票行為的處罰規定在刑法第143條的投票受賄罪,該條規定:「有投票權之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條文所稱的賂賄或其他不正利就是賣票的好處或對價,而「所謂賄賂,指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之財物而言,所謂不正利益,指賄賂以外足以供人需要或滿人慾望一切有形無形之利益而言。」(參照最高法院21年上字第369號判例),因此賣票的對價不限於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物(例如茶葉),還包括可以滿足物質慾望一切有形或無形的利益,如招待餐飲、招待旅遊等等都算。所以選民收取對價賣票,不論這些對價是選民主動索求或被動收受,不管名稱是「走路工」或其他名目,不論是收取的是現金或其他不正利益,都是賣票行為,都會構成刑法第143條的投票受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