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12-07 07:17:09
梁淑華律師
房屋買賣預售屋交屋前發現房屋有瑕疵,買方可以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或主張解除契約
預售屋完工後有海砂屋、輻射屋、漏水屋、建材設備不符、坪數不足、…等瑕疵,這些都是屬於瑕疵,如果個案判斷並沒有顯失公平的情形,買方在交屋後,可以依民法第359條關於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之規定,向出賣人主張解除契約。
但是如果在交屋前,買方就發現房屋有上述海沙屋等瑕疵,是不是可以拒絕給付價金或主張解除契呢?最高法院認為,在「瑕疵已經確定無法排除」或者「出賣人已經明確表示不願意修補瑕疵」時,即使在危險移轉前也就是交屋前,買方仍然可以行使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主張解除契約、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不履行之損害賠償。(參照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878號民事判決 、85年度台上字第1306號民事判決 、86年度台上字第2398號民事判決 、86年度台上字第3407號民事判決 、87年度台上字第387號民事判決 、89年度台上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 、95年度台上字第39號民事判決),或拒絕給付相當之價金(參照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085號民事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315號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