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買賣預售屋完工交屋後發現坪數與契約記載坪數不符時,怎麼找補?
預售屋買賣會發生坪數不足或超過契約記載坪數的問題,為此內政部於90年9月3日台(90)內中地字第9083626號函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5點「房屋面積誤差及其價款找補」第點及同日第9083628號函公告之「預售屋買賣契約書範本」第5條第2項原規定:「面積如有誤差,其誤差在1%以內者(含1%)買賣雙方互不找補;惟其不足部分,如超過1%,則不足部分賣方均應找補;其超過部分,如超過1%以上者,買方只找補超過1%至3%之部分為限(也就是最多找補不超過2%),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係以土地與房屋價款之總數(車位如另行計價時,則不含車位價款)除以房屋面積所計算之平均單價,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以為規範。舉例而言,若業者交付之房屋面積縮水2.5%時,不少消費者誤以為係逕依誤差面積2.5%找補,惟實際上應先扣除互不找補之1%誤差面積後,始為正確計算方式,所以本例中,業者僅須找補1.5%誤差面積(即2.5%-1%=1.5%)之價款,而非找補2.5%誤差面積之價款。且消費者找補則有不逾誤差面積2%之限制,以保護消費者。
不過,最新版的「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則規定:「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賣方均應全部找補;其超過部分,買方只找補百分之2為限(至多找補不超過百分之2),且雙方同意面積誤差之找補,分別以主建物、附屬建物、共有部分價款除以各面積所計算之單價(應扣除車位價款及面積),無息於交屋時一次結清」,所以依修正後的規定,只要有誤差買賣雙方均應找補,只是買方至多找補2%,賣方則應全數找補。
而前述「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有拘束力,若業者提供之定型化買賣契約條款關於面積誤差價款找補之約定若違反上揭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且不利於消費者時,依消保法第17條第2項規定,該買賣定型化契約條款應屬無效。
不過,如果交屋後發現坪數與契約記載的坪數差距範圍過大,例如買32坪的預售屋,結果只交付24坪的房子,不足部分已達25%,因建築技術容許誤差範圍在3%,個人認為此種情形已不在前開雙方約定之找補條款之所得解決的範圍內,應回歸民法規定,認為業者給付未依債之本旨,構成「不完全給付」,消費者得依民法第227條債務不履行規定行使權利;又一般標的物數量短少,通常不構成價值瑕疵或效用瑕疵,惟若數量短少,足使標的物之價值、效用或品質有所欠缺者,仍可認為瑕疵(參見最高法院73年度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前開舉例中坪數的短少之程度,若使消費者購屋之原定契約目的無法達成,可認為屬於「效用瑕疵」,業者應負「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可依民法第359、360條等規定,主張解約、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前述「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點第3項也規定,「主建物或本房屋登記總面積如有誤差,其不足部分超過百分之3者,買方得解除契約」,可相參照。
另外,購買預售屋發生消費爭議時,可撥打「1950」全國性消費者服務專線電話轉接各縣市消費者服務中心,或逕洽各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請求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