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2-08 13:07:12 梁淑華律師

抓姦應循合法程序蒐證 以免抓姦不成反被告

 法律上要證明通姦,除了另一半與外遇對象即相姦人通姦產子,依產子事實就可以證明有通姦的事實外,「抓姦在床」也是很明確的事證,如果沒有「抓姦在床」的直接事證,但能在另一半與小三共宿的房內,找到沾有精液的衛生紙,通常也能讓法官認定有通姦的事實。

 在通姦的案件中,常見民眾自力蒐證。為了蒐證,有些民眾會對通姦的另一半與小三偷錄音或裝GPS衛星定位器,等到時機成熟再進行抓姦。但偷錄音的行為,會涉嫌刑法第315條之1的妨害秘密罪及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4條第1項的違法監聽罪(參照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4546號刑事判決);如擅自侵入另一半外遇對象的住處抓姦,會涉嫌刑法第306 條的侵入住宅罪;如果在侵入住宅抓姦的過程中因把門鎖或其他物品弄壞了,會涉嫌刑法第354條的毀損罪,如果因為目賭另一半與他人通姦,致情緒激動而動手打傷人,則涉嫌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傷害罪等。另外也可能涉及強制、公然侮辱等罪。

 所以抓姦前,宜循合法程序蒐證,並於抓姦時偕請管區警員陪同前往,在現場要控制自己情緒不要抓狂,以免惹上官司,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