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4-09 23:26:57 梁淑華律師

有家暴記錄,離婚時就無法取得子女的監護權嗎?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43條雖然規定 :「法院依法為未成年子女酌定或改定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時,對已發生家庭暴力者,推定由加害人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不利於該子女。」但這只是法律推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79條第2項、第575條之1規定,法院仍然可以斟酌具體資料後,做相反之認定,將子女的親權,判給有家庭暴力記錄的一方來行使。

 為什麼呢?一般人看到家暴或保護令,或許會覺得很嚴重,但其實家庭暴力有不同型式、嚴重程度也不一,例如丈夫較妻子關愛小孩,平日也不會毆打妻子,但某日與妻子口角後,一時氣憤,認妻子無理取鬧,打了妻子一巴掌,妻子就去向法院聲請保護令,法院也核發了保護令,就法律上而言,丈夫已經有了家暴紀錄,如果將來丈夫與妻子訴請離婚,法院不審酌其他因素,就以丈夫有家暴這個理由,將子女的監護權判給妻子,這樣合理?這樣符合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嗎?答案當然是否定的。所以在離婚訴訟時,有家暴紀錄的一方,在子女監護權的爭取上,不見得處於劣勢,法院還是會具體審酌家暴的情節及其他因素,來決定究竟是由丈夫還是妻子來照顧未成年子女,對子女是最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