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6-23 21:55:32 梁淑華律師

子女自幼遭父母遺棄或虐待 成年後可主張減輕或免除扶養父母之義務

 「天下無不是的父母」是中國社會的傳統禮教觀念,因此要求子女無論如何要盡到奉養父母之義務,不過隨著時代變遷,這樣的價值觀頻頻受到質疑與挑戰,尤其是子女自幼即遭父母遺棄或虐待,成年後卻必須受法律限制扶養父母的情形,更不符合現今國民法律感情,民法也因應這樣的變遷,在民法第1118條之1增訂了扶養養務免除的規定。

 依新增訂的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 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前2項規定,受扶養權利者為負扶養義務者之未成年直系血親卑親屬者,不適用之。」所以父母在子女年幼時未盡扶義務,甚或有虐待的行為,例如酗酒家暴不養家、外遇離家等情形,等年老時才來要求子女奉養,此時子女可以依法主張減輕扶養義務,如果情節重大的話,還可以主張免除扶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