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03-31 23:24:46
梁淑華律師
被人冒名登記為公司的人頭股東、人頭董事或人頭負責人時,怎麼辦?
社會上常見不法之徒冒用他人名義辦理公司登記,將他人登記為公司的人頭股東、人頭董事或人頭負責人,而一般民眾對被冒名登記一事往往不知情,通常是要等到國稅局追繳公司欠稅或被限制出境,才知道被冒名登記的事,有時欠繳的稅款龐大,根本無法花錢代繳了事。
那如果真的被人冒名登記為公司人頭股東、人頭董事或人頭負責人時,該怎麼辦呢?難道就要自認倒楣嗎?當然不是,這種情形被害人在法律上是有解決的方法的。在刑事方面,被害人可以到地檢署對冒用他人名義登記的人提起偽造文書的刑事告訴,請檢察官追究冒用他人名義登記的人的刑事責任;在民事方面,被害人可以向民事法院對冒用他人名義登記的人提起侵權行為的訴訟,也可以對公司提起確認股東、董事、負責人或清算人關係不存在之訴(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334號民事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760號民事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北簡字第15835號宣示判決筆錄、臺灣板橋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941號民事判決),等到這些民、刑事判決確定後,再拿著確定判決,向國稅局主張你不是股東、董事、負責人或清算人,根本不該向你追稅或不該將你解除限制出境,這樣就能抗稅成功或解除限制出境。另在對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訴訟時,可參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2號之研討結果,來決定要將什麼人列為公司的法定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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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悄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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