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24 08:27:22
梁淑華律師
結婚只請客沒登記,婚姻還是不算數
民法第982條原來規定:「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採用儀式婚之立法例,只要結婚時有公開儀式,例如宴客,並且有二人以上的證人證明夫妻有結婚的真意,不用另外再去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婚姻就生效。
但是立法機關有鑑於儀式婚缺乏公示性,日後易生爭議,而且出現夫妻日後分手要登記離婚時,尚須先補行結婚登記手續,才能辦理離婚登記的怪現象,所以改採登記婚主義,將民法第982條修正為: 「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向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此修正自97年5月23日生效,修正後婚姻生效須具備2個要件,一個是要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的婚姻證書,一個是夫妻雙方必須一同至戶政機關為結婚登記。
所以上述民法修文修正施行後,小倆口結婚時,不能只有宴客,還須要完成結婚登記,婚姻才算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