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1-30 08:29:01 梁淑華律師

被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共有土地可以分割嗎?

  按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2403號民事判例 :「假處分之效力,僅在禁止債務人就特定財產自由處分,並不排除法院之強制執行,亦不能因此而阻礙共有人請求法院分割共有物之權能。且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之規定,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僅對債權人不生效力。而裁判分割,係由法院依職權為之。既於查封之效力無礙,殊無於實施假處分之後,不准分割之法律上理由。」

  再按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642號民事判例:「債務人就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依強制執行法第51條第2項規定,僅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而已,並非絕對無效;裁判分割,既係法院基於公平原則,決定適當之方法分割共有物,自不發生有礙執行效果之問題,債權人即不得對之主張不生效力;且債務人之應有部分,經實施查封以後,因裁判分割,其權利即集中於分割後之特定物,此為債務人原有權利在型態上之變更,當為查封效力之所及,於假處分亦無影響。」


  所以被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共有土地,仍然可以進行分割,但是依照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78條第8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 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假扣押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屬於上開土地法所稱之限制登記,共有人此時若要分割土地,已經無法用協議分割方式為之,只能以訴請法院以裁判分割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