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12-13 07:51:05 梁淑華律師

新生子女一定要從父姓嗎?

 過去父權思想濃厚,民法第1059條舊條文關於子女姓氏的規定也延襲這樣的想去,明文規定「子女從父姓。但母無兄弟,約定子女從母姓者,從其約定。」換言之,在過去子女原則上須從父姓,只有極少數的情形下,可以從母姓。不過隨著時代進步,兩性平權已成趨勢,民法關於子女姓氏也隨之做了修正,依現行民法第1059第1項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所以依現行法律,子女並非一定要從父姓,媽媽有法律上的權利,可以主張心肝寶貝從母姓的。

 另外,依戶籍法第48條規定,新生子女的出生登記申請至遲應於60日內提出,未於期間內提出出生登記之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為出生登記,依戶籍法第49條規定,由戶政事務所逕為出生登記時,以抽籤決定新生子女依父姓或母姓登記,並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代立名字。又依戶籍法第79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未於期間內為出生登記之申請者,處申請人新臺幣300元以上900元以下罰鍰;經催告而仍不為申請者,再處新臺幣900元罰鍰。